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春雨,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90********,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春雨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春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承包土地名义共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壹拾柒万元人民币(¥170,000)。
经侦查,被告人张春雨于2019年10月15日在吉林省蛟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吴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春雨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张春雨与刘某某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春雨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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