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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号,于2019年9月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退回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补充侦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于2020年2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本院收到卷宗4册。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起,虚构了要购买金银首饰、有房产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有遗产继承要送礼走关系需要钱等虚假事由,先后10次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陆某甲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2800元。

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起,虚构了其卖古董有赚钱及存放在其父亲处有40万元存款等事实,以需要钱购买“完美”产品及金银首饰等虚假理由,先后5次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陆某乙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2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退还人民币2000元。

3、被告人张某某,于约2019年清明节起,虚构其“对象”有病、有待售铺面和车位等事实,以手术费、出售房产手续费、贷款担保金及需钱进“完美”产品和金银首饰等虚假事由,先后多次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施某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91100元,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退还人民币20000元。

4、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以要进货的虚假事由,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蔡某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8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共实施诈骗4宗,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260700元,其中案发前退还被害人人民币22000元,实际用于购买“完美”产品人民币45837.42元,用于购买金银首饰商品约人民币6000元。

2019年9月2日,被害人陆某甲和其儿子将被告人张某某控制,并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祥歆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伍卷。

3.物证随案(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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