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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三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屯**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1月20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服刑。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担任**部****。在此期间,**公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街**号**大厦**层,采取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的方式,宣称在该公司投资连体钞、纪念币等可获得高额回报。在投资人有投资意向后,公司以8-15%以上的高息为诱饵,向投资人口头承诺到期后公司负责回购或者拍卖,以此向社会大众进行非法集资。经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张某某2015年8月至2017年8月在**公司任职期间,已报案投资人在公司购买纪念币、连体钞等共计323人次,其中收藏票金额为人民币3,648,160元,返还金额人民币94,334元,返还本金人民币0元,差额人民币3,553,8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档案、企业营业执照、投资收据及票据凭证、银行账户流水、扣押款收据、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等125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煜红

检察官助理:王婷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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