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张春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出生地四川省古蔺县,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乡**村**组**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11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春华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28日、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3日、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28日、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判决被告福建省**影视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泉州鲤城**贸易有限公司租金、违约金、电费共计人民币327901元。泉州鲤城**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吴某甲因无法找到福建省**影视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吴某乙,遂让被告人张春华帮忙找人。2016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张春华与他人找到并共同将被害人吴某乙从其租房楼下带至本区**超市三楼办公室内,采用殴打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吴某乙签署数额为人民币327901元的借条及保证书。吴某甲拿到借条和保证书后离开,被告人张春华与他人共同将被害人吴某乙带到**超市三楼另一间办公室,采用殴打的手段,强迫被害人吴某乙交付“辛苦费”,被害人吴某乙因害怕被打遂向林某甲借款人民币900元交给被告人张春华,后被告人张春华要求被害人吴某乙叫家属送钱来,被害人吴某乙被迫打电话联系其母亲林某乙送人民币1500元到**超市。当日下午4时许,林某乙在**超市门口将人民币1500元交给被告人张春华,后被害人吴某乙才得以离开。
(二)敲诈勒索罪
上述抢劫既遂后,被告人张春华多次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被害人吴某乙讨要“辛苦费”,被害人吴某乙因害怕被告人张春华找其和家人的麻烦,先后于2016年11月29日至2018年2月10日间多次汇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到张春华的银行账户内。
(三)寻衅滋事罪
1.2016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春华与他人共同到被害人陈某甲位于泉州市洛江区**小区的家中,使用殴打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甲讨债,并将被害人陈某甲的父亲推倒在沙发上,被害人陈某甲的家属报警后,被告人张春华与被害人陈某甲共同到泉州市公安局万安派出所调解。
2.2016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春华与他人共同到被害人王某甲位于本区**街道**路的租房,使用威胁、殴打的手段向被害人王某甲讨债,被害人王某甲的家属报警后,被告人张春华等人才离开。
3.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春华与他人共同到被害人陈某甲位于泉州市洛江区**小区的家中,使用威胁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甲讨债,被害人陈某甲的哥哥陈某乙答应帮忙还款后,被告人张春华等人才离开。
4.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春华与他人共同到被害人王某乙位于本区**街道**社区的租房,使用威胁的手段向被害人王某乙的妻子李某某讨债,李某某报警后被告人张春华等人才离开。
5.2017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春华与他人共同到被害人王某乙位于本区**路**医院楼下的洗车店,使用威胁、赶走客人的手段向被害人王某乙的妻子李某某讨债。
6.2018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春华与叶某某、黄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到泉州市**路将被害人罗某某带上车,后将被害人罗某某带至泉州市丰泽区甘蔗头一楼房包厢内,使用威胁、殴打的手段逼迫被害人罗某某写借条。后被告人张春华与柯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将被害人罗某某带至王某甲位于本区**街道**路的租房,王某甲迫于无奈答应为被害人罗某某担保后,被告人张春华等人才离开。
7.2018年5月的一天晚6时许,被告人张春华与他人在本区金桥酒店旁一个公寓内、轿车内等地,使用控制被害人曾某某人身自由的方式向被害人曾某某讨债,到次日下午5时许,苟某某迫于无奈答应为被害人曾某某担保后,被告人张春华才让被害人曾某某离开。
8.2018年6月2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张春华与他人在本区金桥酒店、浮桥商务公寓等地,使用殴打、控制被害人曾某某人身自由的方式向被害人曾某某讨债,次日早上被害人曾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因走投无路遂爬到苟某某的租房楼上欲跳楼,被告人张春华得知后将被害人曾某某送回上述地点,并与被害人曾某某等人共同劝说张某某放弃跳楼,后被告人张春华才离开。
9.2018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张春华在本区浮桥街瑞舍酒店楼下一饭店向被害人王某甲讨债未果,遂持刀扎破被害人王某甲停在上述饭店门口的闽******小型汽车的两个后轮轮胎(维修费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报警登记、受案登记表、工作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等人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春华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对张春华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纠集他人多次殴打、恐吓他人及损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春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白丹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春华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作案工具暂扣押于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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