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三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乡**村**排**号。2017年7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乡**村**排**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经营汽油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在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双窑村一废旧厂房内,向王某某、徐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散装汽油共计5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帮助张某某贩卖散装汽油共计22万余元。
2019年10月21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2019年10月21日,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同年10月23日,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转账明细等书证、勘验、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有前科,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璇
检察官助理 倪 侃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补充证据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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