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4日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1日晚上23时许,在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办事处大三村黄记砂锅粥门口,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江某某等人一起吃宵夜喝酒。期间,王某某与江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在劝阻过程中被王某某打了一拳,张某某就用啤酒瓶砸了王某某,随即二人互相扭打起来,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捅了王某某一刀后逃跑,王某某被捅在胸口位置,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炜均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目前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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