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5327号
被告人张明锐(绰号“龙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5年2月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于2016年10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万某某(绰号“半边”),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县**大道**支路**号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楼东侧居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漆爱英(绰号“玛玛”),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县**镇**路**号**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绰号“宝宝”或“保保”),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县**镇**路**号**住宅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裸”),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县**镇**路**号**住宅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饶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县**经济开发区**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喻某某(绰号“玛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荣华(绰号“华华”),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县**镇**路**号**住宅区**栋**单元**室)。因赌博,于2013年6月2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赌博,于2016年4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收缴赌资13570元;因赌博,于2019年8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罚款伍佰元;因赌博,于2019年8月1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27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1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明锐、万某某、陈某某、漆爱英、龚某某、罗某某、饶某某、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万荣华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被告人张明锐、万某某与涂某甲、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南昌县染织厂、银三角管委会下西山村等地开设赌场十日左右,张明锐负责维护赌楼秩序,万某某负责应方赌博,每日参赌人员五、六十人,每日抽头5万元左右。被告人龚某某、罗某某负责抽取头子钱,每日工资400元左右;被告人漆爱英在该赌场负责接驳赌徒,每日工资400元;被告人喻某某负责望风,每日工资400元。该赌场由被告人陈某某“带角”(即为该赌场通风报信并为该赌场摸清南昌县公安局的出警动向),每日“带角”费1万元。
2、2017年5月,涂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张明锐、万某某、魏某某等人在南昌县岗上镇、向塘镇等地开设赌场二十日左右,此后该赌场流转至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罗河镇等地开设三个月左右,至2017年11月15日被贵溪市公安机关查获。张明锐为该赌场总负责人,万某某负责应方赌博,该赌场每日参赌人员七、八十人,每日抽头5万至10万余元。被告人罗某某、龚某某在该赌场负责抽取头子钱,每日工资500元;被告人饶某某在该赌场负责放高利贷和验钱,每日工资500元;被告人漆爱英在该赌场负责接驳赌徒,每日工资500元;被告人喻某某在该赌场负责望风、摆赌桌,每日工资500元左右。该赌场在南昌县境内开设时由被告人陈某某“带角”,每天“带角”费5000元。
3、2018年3月,被告人张明锐、万某某、魏某某等人在南昌县岗上镇兴农村、向塘镇新村村等地开设赌场十五日左右,张明锐为该赌场总负责人,万某某负责在赌场应方赌博,每日参赌人员有三、四十人,每日抽头1万至2万元。被告人罗某某、龚某某在该赌场负责抽取头子钱,每日工资500元;被告人饶某某在该赌场负责放高利贷和验钱,每日工资500元;被告人漆爱英在该赌场负责接驳赌徒,每日工资500元;被告人喻某某在该赌场负责望风、摆赌桌,每日工资500元。该赌场由被告人陈某某“带角”,每天“带角”费5000元。
4、2018年8月,被告人张明锐、万某某与涂某甲、李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南昌县武阳镇泗洪村、小蓝经开区雄溪村东村自然村、向塘镇新村村等地开设赌场四日,张明锐负责维护赌场秩序,万某某负责应方赌博,每日参赌人员四十人左右,每日抽头1万至3万元。被告人龚某某、罗某某在该赌场抽取头子钱,每日工资500元;被告人饶某某在该赌场负责验钱和放高利贷,每日工资500元;被告人漆爱英在该赌场负责接驳赌徒,每日工资500元;被告人喻某某负责在赌场望风,每日工资400元。该赌场由被告人陈某某“带角”,每日“带角”费1万元。
5、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张明锐与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南昌县小兰经开区雄溪村等地开设赌场十日左右,张明锐负责维持秩序,每日参赌人员四十人左右,每日抽头7000元左右。被告人龚某某、罗某某在该赌场收取头子钱,每日工资400元;被告人饶某某在该赌场负责验钱和放高利贷,每日工资500元;被告人漆爱英在该赌场接驳赌徒,每日工资400元;被告人喻某某在该赌场望风,每日工资400元。该赌场由被告人陈某某“带角”,每天“带角”费5000元。
6、2016年底至2018年底,被告人万荣华在无正当职业的情况下,长期在张明锐、涂某甲等人开设在南昌县、鹰潭市境内的上述赌场推庄赌博,所得收入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7、2016年4月至6月12日,涂某乙(另案处理)与万某某等人在南昌县染织厂等地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陈某某“带角”,每隔三四日陈某某到赌楼中收取1000元的“带角”费;2016年10月15日至17日,涂某甲在南昌县小兰岗前村砖瓦厂等地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陈某某“带角”,每日“带角”费1万元;2019年1月1日至3日,涂某甲与徐某某(另案处理)在南昌县武阳镇泗洪村等地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陈某某“带角”,1月2日涂某甲给了陈某某1.5万元“带角”费。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明锐、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万荣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漆爱英、喻某某主动到南昌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涂某甲、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明锐、万某某、陈某某、漆爱英、龚某某、罗某某、饶某某、喻某某、万荣华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检查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明锐、龚某某、罗某某、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锐、万某某、陈某某、漆爱英、龚某某、罗某某、饶某某、喻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荣华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明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万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漆爱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喻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罗某某、龚某某、饶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张明锐、罗某某、龚某某、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明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罗某某、龚某某、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之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莹、王林超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明锐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被告人万某某、陈某某、漆爱英、龚某某、罗某某、饶某某、喻某某、万荣华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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