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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路**号**幢**单元**室,2008年1月23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5月20日被假释,2018年8月21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5月1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多次在玉溪市红塔区沃尔玛超市旁、小庙街、大广场等地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马”)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业某某、范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张某乙等人进行吸食。其中,张某分别贩卖给张某甲、业某某、范某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有11.95克。同时,公安机关在抓获张某时,从张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95克;从张某租住的玉溪市红塔区**组**号出租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7克。

被告人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张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3.张某甲、业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为毒品再犯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雯雯

助理检察官:施建玫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江川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随案移送物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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