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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诈骗、盗窃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日生,身份号码3201131986********,汉族,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单元**室(户籍所地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于2005年1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罚款200元,于2005年6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警告;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伪装自己的身份,先后与多名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编造自己购车、考试、升职、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各种理由,多次诈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同时利用与被害人系恋人的便利条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通过使用被害人手机进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2900 元;上述钱款均被其用于维持自己生活开支等。具体是:

1.2019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诈骗被害人赵某某共计人民币10.36万余元,另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共计人民币4.09万元。

2.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诈骗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13.74万余元。

3.2020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诈骗被害人郭某某共计人民币14.76万余元,另盗窃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3.2万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全建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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