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有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有在唐山市路北区袁家庄方圆物资宿舍内,与被害人闫某某因做饭油烟问题发生口角后产生肢体冲突。冲突中,被告人张某有持刀扎伤被害人闫某某腹、腰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闫某某属外伤致胃破裂,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有主动拨打110报案,并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刀具等物证;
2被告人张某有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部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有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丽丽
附:
1.被告人张某有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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