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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明春组织卖淫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2606号

被告人张明春,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2********,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园**栋**室,个体。2019年5月9日,因容留卖淫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本院决定以组织卖淫罪对其批准逮捕,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于2019年9月24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明春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张明春与田某某(已起诉)在共同出资合伙经营贵州省遵义市***区**路****足疗店内,以容留的手段纠集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明春与田某某在该店内容留卖淫女杨某某以268元的价格与嫖客唐某某发生性关系,容留卖淫女陈某某以388元的价格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另查,卖淫女涂某某在该店内有多次卖淫的行为,被告人张明春与田某某二人在以上卖淫女的卖淫费用抽头获利,至2019年5月以来,共获利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文书及扣押照片,微信截图照片,租房相关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嫖资转账截图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杨某某、唐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涂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明春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田某某、张明春与卖淫女之间的相互辨认,张明春指认收取嫖资的微信二维码明细截图,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辨认及指认卖淫嫖娼地点,卖淫女及嫖客指认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春伙同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容留的方式纠集多名卖淫女在共同经营的天竺浴所足疗店内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玲娟

助理检察员:张 欣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明春现押于贵州省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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