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19〕745号
被告人张明明,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明明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张明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地江苏省响水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赌博,于2011年12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明明、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明明、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至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明明、王某甲伙同朱某甲(另案处理,下同),为牟利而在徐某某、陶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搭设于苏州市吴某某**镇**果园、**公墓旁山上等处的场地开设赌场,组织杨某某、梅某某、朱某乙、王某乙等人以“麻将牌斗牛”的形式赌博,累计抽头渔利42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明明、王某甲伙同朱某甲于2018年11月7日,在苏州市吴某某**镇**果园开设赌场1次,抽头渔利10000余元。
2.被告人张明明、王某甲伙同朱某甲于2018年11月8日,在苏州市吴某某**镇**果园开设赌场1次,抽头渔利7000元。
3.被告人张明明、王某甲伙同朱某甲于2018年11月9日,在苏州市吴某某**镇**公墓旁山上开设赌场1次,抽头渔利2000元。
4.被告人张明明、王某甲伙同朱某甲于2018年11月12日,在苏州市吴某某**镇**公墓旁山上开设赌场1次,抽头渔利6000元。
5.被告人张明明、王某甲伙同朱某甲于2018年11月13日,在苏州市吴某某**镇**果园开设赌场1次,抽头渔利8000元。
6.被告人张明明、王某甲伙同朱某甲于2018年11月14日,在苏州市吴某某**镇**公墓旁山上开设赌场1次,抽头渔利9500元。
被告人张明明、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明明、王某甲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分别在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杨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明明、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明、王某甲开设赌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明明、王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明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明明、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明明、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丹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明明、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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