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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老丁”),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办事处**村**组**号,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9日至9月29日、自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17日至8月31日、自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村民组组长的便利,先后在同村民组许某某、张某甲、彭某某等15户村民手中购买土地27.167亩,将其中19.664亩土地出售给汤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30余人,并牟利。上述被倒卖的土地除0.009亩为建设用地,其余均为耕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国市大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

5.宁国市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

二、敲诈勒索罪

2005年至2012年,被害人汪某甲在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村民组承包房屋建设工程,由当地村民被告人张某某安排人员进行砂石等建筑材料的供应,外地人不允许给被害人汪某甲供应砂石等建筑材料。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找到被害人汪某甲称在**村民组建设房屋需要向其缴纳“管理费”,遭到被害人汪某甲的拒绝。后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以让被害人汪某甲的建筑工程停工为由让被害人汪某甲去KTV帮其付钱,被害人汪某甲为了建筑工程能够顺利施工,被迫同意向被告人张某某缴纳每栋房屋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管理费”。现查明2011年至2012年间被害人汪某甲向被告人张某某共计缴纳了69000元的“管理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汪某乙、胡某某、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曾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多次敲诈勒索、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雪芹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玖佰陆拾贰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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