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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明某盗窃案)_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赉诺尔区院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张明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扎赉诺尔区**小区****单元**2014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满洲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明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明某步行至扎区恒泰商贸城**区**号楼**号门市,到岳某某经营的**饺子馆内,趁岳某某不注意,将放置于餐桌上的华为mate20pro手机偷走。经扎赉诺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mate20pro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

2、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明某步行至扎区**小区**栋楼,将李某甲停放于该楼2单元楼道内的黄色自行车偷走。经扎赉诺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黄色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元。

3、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明某步行至扎区**小区**栋楼,将张某某停放于该楼3单元楼道内的蓝色自行车偷走。经扎赉诺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蓝色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元。

4、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明某步行至扎区恒泰商贸城**店,将王某甲停放于店门口的蓝色山地自行车偷走。经扎赉诺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蓝色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0元。

5、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张明某步行至扎区**小区**号楼,将闫某某停放于该楼3单元楼道内的灰色自行车偷走。经扎赉诺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灰色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元。

6、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明某步行至扎区恒泰商贸城**区**号楼,将钱某某放于该楼5单元楼道内的白绿相间山地自行车盗走。经扎赉诺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7、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明某步行至扎区**小区**号楼,将高某某停放于该楼3单元楼道内的黑色车身红色花纹山地自行车偷走。经扎赉诺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元。

8、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明某步行至扎区**小区**号楼,将李某乙停放于该楼4单元楼道内的粉色自行车偷走。经扎赉诺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粉色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元。

9、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明某步行至扎区**小区**号楼栅栏旁,将王某乙停放于栅栏旁的新日牌红色电动车偷走。经扎赉诺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新日牌红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以上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6,150元,全部被张明某变卖,赃款用于日常开销。满洲里市公安局找回部分自行车并返还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闫某某四人。

被告人张明某系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

2.书证:受案立案文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扎价认【2020】鉴字**号、**号-**号九份价格认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韩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钱某某、闫某某等九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明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讯问被告人张明某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明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被告人张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翠珍     

                                                 检察官助理 白玉莲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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