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明亮,男,1969年**月**日出生,侗族,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69********,贵州省岑巩县人,大学专科文化,原中共党员,原贵州省岑巩县**局干部,于2020年7月17日被岑巩县纪委监委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镇**道**号,现住**。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经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剑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剑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明亮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明亮在担任岑巩县**局党组书记、局长、常务副局长、副科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发包、资金拨付方面,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许某甲、梁某某和韩某某、张某、赵某甲、吴某甲、胡某某、龙某某、代某某和张某甲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的人民币104.98万元,各类茅台酒共92瓶,折合人民币15.1508万元,钱物合计120.1308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收受许某甲人民币40万元、各类茅台酒36瓶,折合人民币6.9564万元,钱物合计46.9564万元的事实
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明亮采取向招投标公司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帮助许某甲承揽岑巩县**水库环境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安置点基础设施工程场平+堡坎工程、岑巩县**水库环境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安置点基础设施工程给排水+电气工程、岑巩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安置点建设工程(**标段)项目,并在工程拨款方面为其提供帮助。收受许某甲的人民币和茅台酒,折合人民币共计46.9564万元。具体经过如下:
1.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城自己家中收受许某甲人民币30万元。2018年1月,许某甲因担心行贿行为暴露,要求张明亮给其补写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如果被组织调查就说是借贷关系。
2.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沪昆高速路口收受许某甲送的人民币10万元。事后,许某甲要求张明亮补写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如果被调查就说是借贷关系。
3.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在凯里市**酒店收受许某甲50m1装53°飞天茅台酒2件,共12瓶,折合人民币1.4388万元。
4.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城自己家楼下的**茶行收受许某甲送的500m1装丁酉鸡年53°茅台酒1件,共6瓶,折合人民币0.9594万元。
5.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城自己家楼下的**茶行收受许某甲送的500m1装53°飞天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2598万元。
6.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城自己家楼下的**茶行收受许某甲送的500m1装53飞天茅台酒1件,共6瓶,折合人民币0.7794万元。
7.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城自己家楼下收受许某甲送的500m1装53°飞天茅台酒4瓶,折合人民币0.5196万元。
8.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城自己家中收受许某甲送的500m1l装15年茅台酒1件,共6瓶,折合人民币2.9994万元。
(二)收受梁某某和韩某某人民币35万元的事实
2013年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明亮采取不经会议讨论个人直接决定的方式,帮助梁某某和韩某某承揽岑巩县**乡**村磨云吊桥工程、岑巩县**乡**村**小学**工程、岑巩县**乡**村新建渠道工程等11个工程项目,并在资金拨付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在此期间,梁某某和韩某某共同送给张明亮一张用梁某某妻子张某乙名字在岑巩县信用社开办的信合卡(卡号:6217********),分五笔送给张明亮35万元人民币。具体经过如下:
1.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明亮收受梁某某和韩某某共同送的一张信合卡,卡上有梁某某安排其妻子张某乙存入的人民币5万元,该信合卡一直由张明亮保管使用。
2.2015年2月13日,经梁某某和韩某某商议决定,由梁某某使用韩某某的信合卡(账户名:韩某某,卡号6228930001********)转账5万元到张明亮保管使用的信合卡上。
3.2016年2月8日,经梁某某和韩某某商议决定,由张某乙从其个人的信合卡(账户名:张某乙,卡号:6217900********)转账5万元到张明亮保管使用的的信合卡上。
4.2016年10月13日,经梁某某和韩某某商议决定,由张某乙从其个人的信合卡(账户名:张某乙,卡号:6217900********)转账两笔5万元共计10万元到张明亮保管使用的信合卡上。
5.2017年2月25日,经梁某某和韩某某商议决定,由张某乙从其个人的信合卡(账户名:张某乙,卡号:6217900********)转账10万元到张明亮保管使用的信合卡上。
以上35万元张明亮已全部支取并使用。
(三)收受赵某甲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
2013年,被告人张明亮承诺赵某乙,同意帮助赵某乙的弟弟赵某甲承揽岑巩县**水库相关附属工程项目。2013年7月和2014年10月,赵某甲通过赵某乙两次分别送给张明亮人民币5万元,共10万元。具体经过如下:
1.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局的办公室收受赵某乙代表赵某甲送的人民币5万元。
2.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室收受赵某乙代表赵某甲送的一张信合卡(账户名:赵某甲,卡号:6228930001********),卡中有人民币5万元,卡套里有一张写有金额和密码的纸条。张明亮已将该款取出使用。
(四)收受张某人民币9万元,各类茅台酒24瓶,折合人民币3.5576万元,钱物合计12.5576万元的事实
2014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明亮采取向招投标公司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张某承揽岑巩县“十三五”规划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楼建设工程项目,并在工程拨款方面为其提供帮助,收受张某的人民币和茅台酒,折合人民币共计12.5576万元。具体经过如下:
1.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镇的老家为其母亲办理丧事时收受张某送的人民币1万元。
2.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城自己家中收受张某送的人民币8万元。
3.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与张某一起吃饭时收受张某送的500m1装53°飞天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2398万元。
4.2016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城的**茶收受张某送的500m1装53°飞天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2398万元。
5.2016年10月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城的**茶行收受张某送的500m1装53飞天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市0.2398万元。
6.2017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城的**茶行收受张某送的500m1装53°飞天茅台酒4瓶,折合人民币0.5196万元。
7.2017年10月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城的**茶行收受张某送的1000m1装53°飞天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5198万元。
8.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城自己家中收受张某送的500m1装53°飞天茅台酒1件,共6瓶,折合人民币0.8994万元。
9.2019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其位于凯里市的家中收受张某送的500m1装53°飞天茅台酒1件,共6瓶,折合人民币0.8994万元。
(五)收受吴某甲人民币5.98万元,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2998万元,钱物合计6.2798万元的事实
2018年1月的一天,工程老板吴某甲为了其承建的岑巩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工程**#、**#、**#楼项目提升工程量、增加结算价以及日后继续承揽工程,在被告人张明亮家的楼下送给张明亮人民币5.98万元、500m1l装53°飞天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2998万元。
被告人张明亮于2019年11月被省纪委谈话后,因担心受贿事情暴露,退还给吴某甲5001装53°飞天茅台酒2瓶。
(六)收受重庆**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某人民币5万元,茅台酒6瓶,折合人民币0.8994万元,钱物合计5.8994万的事实
2018年1月至2月,被告人张明亮帮助**设计有限公司及时拨付岑巩县“十三五”规划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点工程设计项目等项目的设计费,收受项目负责人胡某某人民币5万元、500m1装53°飞天茅台酒1件,共6瓶,折合人民币0.8994万元。具体经过如下:
1.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城的**茶行收受胡某某送的500m1装53°飞天茅台酒1件,共6瓶,折合人民币0.8994万元。该茅台酒由张明亮交代胡某某放在**茶行处,张明亮已自行取走。
2.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室收受胡某某送的人民币5万元。
(七)收受贵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负责人龙某某茅台酒18瓶,折合人民币2.5782万元的事实
2015年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明亮帮助贵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承接岑巩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楼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代理业务,并在代理费拨付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分两次共收受项目负责人龙某某送的500m1装53°飞天茅台酒18瓶,折合人民币2.5782万元。具体经过如下:
1.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城自己家楼下收受龙某某送的500m1装53°飞天茅台酒1件,共6瓶,折合人民币0.7794万元。
2.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城自己家楼下收受龙某某送的500m1装53°飞天茅台酒1件,共12瓶,折合人民币1.7988万元。
(八)收受贵州**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代某某茅台酒4瓶,折合人民币0.5996万元的事实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明亮帮助贵州**有限公司岑巩分公司承揽岑巩县“十三五”规划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楼工程监理项目、岑巩县2017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工程监理项目等项目,并在监理费拨付方面为其提供帮助。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城自己家中收受项目负责人代某某送的500m1装53°飞天茅台酒4瓶,折合人民币0.5996万元。
(九)收受凯里**公司负责人张某甲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2598万元的事实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明亮帮助凯里**=勘测有限公司及时拨付岑巩县移民局实施的岑巩县十三五规划易地移民搬迁(**)安置点工程勘测项目、岑巩县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第**批)勘测项目的勘察费。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明亮在岑巩县城自己家旁边收受张某甲送的500m1装53飞天茅台酒2瓶,折合人民币0.2598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明亮的妻子在调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退缴的涉案款共86万元、被扣押的沃尔沃轿车1辆(价值23.2425万元)、各类茅台酒14瓶,暂存于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函》《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延长留置期限决定书》《扣除留置期限决定书》、项目资料、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甲、梁某某、韩某某、张某乙、张某、赵某乙、赵某甲、吴某甲、吴某乙、胡某某、龙某某、代某某、张某甲、许某乙、许某丙、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明亮讯问笔录十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明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明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明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明亮的家属已代为退缴涉案款86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安义
检察官助理 张兴来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明亮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调查卷十二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退缴涉案款86万元、扣押的沃尔沃轿车1辆、茅台酒14瓶暂存于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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