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张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现住阳原县**镇**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29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2月5日;自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被告人张某伙同孙某某两次去大同购买毒品,共花费7000余元,后分成小包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祁某某、沈某某、侯某某等人。孙某某、张某某、祁某某、沈某某、侯某某等人均在张某家中吸食过毒品。张某被当场查获携带疑似毒品物质1.2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乙酰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情况汇报、病情说明、诊断证明、病历等;3.证人孙某某、武某某、张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购进毒品后贩卖给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伟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天镇县**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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