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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栩,张丁予),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路**号**单元**号,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1年1月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十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8日,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起,开封市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九和公司)以给予投资人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被告人张某通过财务总监王某甲(另案处理),先后介绍客户祁某甲、祁某乙、刘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六人到九和公司存款共计1230万元, 张某从九和公司非法获取佣金共计74.75万元。截止案发,九和公司未偿还以上六人本金共计1170万元。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8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证人祁某甲、祁某乙、刘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马某某与九和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祁某甲、祁某乙、刘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省宋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豫宋城会专字〔2019〕第57号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开封市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梦静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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