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90********,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昌**城物业员工,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村**号楼**单元**室,现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2199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物业员工,户籍地:山东省莘县**街村**号,现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宿舍。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莘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城1期地下停车场,为泄私愤,用刀子将被害人刘某某的鲁******号白色宝马汽车左侧划伤。经鉴定,车辆损坏部位的经济损失共计8400元。
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人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11万元,被害人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损坏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物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召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张某甲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张某乙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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