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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天佑,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永州市零陵区**乡**村**组**号。2017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月30日公安机关退查重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爬围墙的方式进入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唐某某开办的**幼儿园内,将该幼儿园的二楼教室内的8台电脑(7台惠普笔记本,1台联想台式电脑)偷走。经鉴定:该8台电脑价格为2800元。

2、2019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外号叫“小皮”的女子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雷某某家的门没有关,进入该房屋内盗窃了6瓶白兰地,6瓶茅台酒和一幅“五牛图”画作。经对其中的两瓶飞天茅台进行鉴定:价格为4800元。

3、2020年元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爬厨房小孔的方式进入由王某乙经营的永州市冷水滩区**道旁的**土菜馆内,然后用厨房内的菜刀撬开三楼的一间房门,在房间的柜子里找到了卧室钥匙,在卧室的衣柜里盗窃了22条香烟,其中:蓝芙蓉王6条、黄芙蓉王7条、白沙烟9条。经对22条香烟进行鉴定:价格为4400元。

4、202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杨某某通过爬厕所窗户的方式进入由潘某乙经营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道旁的**土菜馆内,将收银台旁边架子上的香烟和酒全部盗走,其中:牛栏山酒15瓶:500ml装的12瓶、330ml装的3瓶;江小白15瓶:100ml装的10瓶、500ml装的5瓶;毛铺酒25瓶:其中:125ml装的22瓶、500ml装的3瓶;荷花酒10瓶。芙蓉王烟(蓝硬)4包;芙蓉王(黄硬)5包,经鉴定:价格为2890元。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0年4月27日,公安机关扣押了张某某盗窃的园丁幼儿园的8台电脑,同年5月8日公安机关将该8台电脑返还给了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物价认证结论、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甲、雷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周某甲、曾某某、卿某某、胡某某、潘某甲、熊某某证人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周某乙、王某乙、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被告人杨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晓阳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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