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99号
被告人张新星,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2018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新星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新星来到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街**号,趁二楼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无人,盗走其大重九、娇子、黄山、玉溪等品牌香烟共34条。后张新星将15条香烟拿到赵某某的超市寄卖,其中7条香烟获利3069元。同年10月14日,民警挡获张新星并在其家中搜出涉案被盗部分天子、黄山、玉溪等品牌香烟19条,另在赵某某处查获张新星寄卖剩余的8条香烟,经统计核算,查获的27条品牌香烟价值10818元。
2020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新星来到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街*号,趁被害人吴某某家中无人之际,撬门进入屋内盗走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后其将笔记本电脑销赃600元耗用。民警挡获张新星后将涉案被盗笔记本电脑追回,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4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搜查、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新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新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新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新星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边晟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新星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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