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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新明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新明,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3127*******3035,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永顺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被永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新明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6月5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期限分别从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2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将本案退回永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6日再次将此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初,被告人张新明因家里经济困难,遂在永顺县**镇**村**组自己的家中利用曾经帮烟花厂拖运材料时所剩下的火药、引线等材料制造“大火炮”约80件准备售卖。制作完成后,张新明又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三次将非法制造的爆炸物售卖给经营烟花爆竹的张某乙(已判决),并从中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2019年7月24日,张某乙主动投案后其持有的“大火炮”被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查获。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大火炮”为火发火型爆炸装置。

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民警在永顺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新明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新明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新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明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私自制造爆炸装置并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新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海燕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新明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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