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住**地区**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2日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6月21日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26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5月10日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6日。现因涉嫌盗窃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本市**镇**村**组**号出租屋内伺机盗窃。张某某将被害人万某某与其妻子共同租住的**房、**房的门锁撬开,盗走了1部平板电脑(价值不详)、1台三星牌电脑显示器(价值不详)、1台富士牌数码摄像机(价值不详)、1条银手链(价值不详)、1枚黄金戒指(价值不详)、2枚铂金戒指(价值不详)及1条黄金项链(价值不详)。经勘验,在现场瓶子提取一枚指纹。202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镇**制造有限公司宿舍抓获张某某。经鉴定,现场提取的手印与张某某的手印中的左手中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破案后,被盗的物品均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审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新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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