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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开设赌场案)_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北海市合浦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左右,叶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合谋建立赌博网站,后先后建立了“万利国际”、“A7娱乐城”、“新A7娱乐城”、“E世纪娱乐城”4个赌博网站。赌博网站运行后,黄某某等人陆续发展被告人张某及张某某(在逃,另案处理)、鲁某某(已判决)等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张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被告人张某赌博网站上的代理账号有下级账号301个,赌资累计人民币33139342.58元。

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明胜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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