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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4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手机厂宿舍。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乘夜深无人之机,爬窗进入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源路6号泉水鱼庄饭店,在饭店收款台处窃取车钥匙一把,后使用该钥匙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饭店附近的粤E8****号牌白色本田凌派小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767元)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赃车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张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跃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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