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未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与原犯盗窃罪未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曾因盗窃,于2000年9月15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5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光中街道“**酒店”一楼旋转门处,趁被害人石某某不备,将其外套左侧兜内红色OPPO R15手机一部盗走,销赃获款挥霍。经认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900元。

2.2020年3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光中街道“**超市”,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其外套左侧兜内深空灰iphone 8plus手机一部盗走,销赃获款挥霍。经认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石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察官助理:李雅楠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