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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文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张文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2********,汉族,群众,**,大专文化,天津市北辰区人,住北辰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9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9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郝某某(另案处理)自2014年10月在天津市静海区设立**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后郝某某在无吸揽存款许可的情况下在天津市成立多家分公司、门店,对外以保本保息、资金安全为由,通过媒体广告、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该公司经营 “医贷宝”、“光伏贷”等多款年化收益率8%至12%的投资理财产品,并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

被告人张文静于2015年11月加入“**”公司,后担任“**”公司武清营业部经理,负责宣传理财产品、吸收存款、招聘业务员、管理团队、安排任务等工作。期间共向刘某某、邢某某等100余名投资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上述投资人的存款以POS机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转入“**”公司账户及郝某某等人账户,由郝某某等人控制并用于返本付息、公司经营等。上述投资款大部分未归还投资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邢某某等人证言;

2. 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签购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 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4. 被告人张文静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静未经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文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文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萌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文静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21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审计报告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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