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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其间延长办案期限15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附近人相识被害人蔡某某,后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10月30日、2019年01月18日分别以投资超市、母亲癌症需要医治为由向被害人蔡某某借款人民币共计28万元。被害人蔡某某出于信任,按照被告人张某的要求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宝龙支行取现交付给张某。张某得手后将上述款项用于日常挥霍,蔡某某多次向其讨要借款,张某将蔡某某的微信拉黑,电话拒接,拒不归还借款。2019年4月、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蔡某某还款人民币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报案书、银行取款凭证、谅解书、微信聊天截图、指认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甲、梁某乙、张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

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玲

检 察 官 林 榕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一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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