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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文虎抢劫、盗窃案)_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张文虎,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70********,回族,高中文化,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平房**排**号。2006年1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虎涉嫌抢劫、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1日退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文虎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金太阳大酒店B座门口,盗窃被害人董某某放在旅游大巴车内的手包一个,内有苹果4S(8G)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14000元。后被告人张文虎被被害人董某某发现,并在被害人董某某对其实施抓获时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对被害人董某某进行殴打,后被被害人董某某及其他群众抓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文虎的尿液现场检测结果为吗啡阳性。

2、2019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文虎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第一幼儿园附近,盗窃被害人杨某某车内副驾驶上的手包一个,内有华为MATE20X(256G)手机2部、VIVOX7(128G)手机2部、面值100元观影券50张、面值100元月饼提货券100张、面值100元米面粮油券18张、面值100元果蔬副食券3张、价值2000元电影通卡2张,后在逃跑过程中被被害人杨某某抓获。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4部手机价值人民币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书证;照片;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虎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数额为人民币14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7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虎犯有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婧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文虎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伍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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