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3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赶水**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至10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趁重庆市江北区万科御澜道工地地下车库无人看守之际,翻墙进入仓库,盗窃电线及铜管销赃给废品收购站,所获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中旬一天的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重庆市江北区万科御澜道工地地下车库盗窃电线若干,后以3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谭某某;
2.2020年9月中旬一天的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重庆市江北区万科御澜道工地地下车库盗窃电线若干,后以28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谭某某;
3.2020年9月30日的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重庆市江北区万科御澜道工地地下车库盗窃电线及铜管若干,后以4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谭某某。经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管价值1670元;
4.2020年10月13日的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重庆市江北区万科御澜道工地地下车库盗窃电线若干,后以17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谭某某;
2020年10月13日,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铜连接发货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5.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行,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建山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