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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911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琦,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村**号。2013年7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台州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厂区内与厂长卢某某因工资问题发生纠纷,张某某称若不按照其要求结算工资,其就拉掉公司电闸。卢某某听后拉着张某某的手让其去拉电闸,张某某挣脱后倒地不起并报警。后张某某称手被拉伤,公司人员陪同其在三门县人民医院检查,就医费用均由公司支付。经检查无异常,后双方在三门县公安局浦坝港派出所协商,由台州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按照张某某的要求支付工资,并另支付600元医药费,张某某出具收条,并保证不会再因此事找公司。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借口手伤联系卢某某,公司人员陈某某陪同张某某再次到三门县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未见异常,陈某某在医院附近药店给张某某买了一些药品。当晚7时许,张某某溜进**公司并爬至厂房五楼楼顶扬言要跳楼,以此要胁公司索要5000元钱。经在场人员劝说无果,最终**公司总经理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车间主任张某某5000元,后通过包某某将该5000元微信转账给张某某,张某某收到钱后从楼顶下来并离开公司。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再次电话联系卢某某,声称其手是麻木的,再次索要3000元钱,并称拿到钱后不会再找公司麻烦。后因卢某某报警未得逞。

经查,张某某索要的5000元未用于其手伤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伤情照片、病历材料、保证书、收条、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

2、被害人邱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包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彭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监控。

6、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部分犯罪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凌敏

检察官助理:罗灵君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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