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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文某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2069号

被告人张文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51996********,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8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同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10月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文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文某至杭州市萧山区**路**号附近**建设工地宿舍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伸手窃得刘某某放在窗口附近的VIV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62.5元)。

2.2020年10月23日中午,被告人张文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岭江**号**租**,趁无人注意之际,撬锁进入黄某某租房,窃得雄狮牌香烟3包(价值人民币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治安案卷材料、手机购买凭证、价格认定书、前科资料、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文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张文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部分属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被告人张文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车新波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文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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