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张文林,男,1960年12月0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0219601209121X,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化建家属院35排4号,沧州市第十三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退休工人。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6月16日经我院批准,2020年06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林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2日早晨06时许,被告人张文林事先准备一把刀子在曹妃甸工业区三加建设银行附近寻找抢劫对象伺机作案。2020年06月02日08时许,被告人张文林发现一瘦小短发的人(系被害人崔某某)进入建设银行ATM取款室取款,自认为是可以抢劫的对象。被告人张文林假装取款观察被害人崔某某取款情况,待被害人取款20900元人民币完毕后遂一手持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一手对被害人的钱款进行抢劫,被告人张文林抢得钱款后逃离现场。曹妃甸区公安局民警于当日12时许将藏匿于曹妃甸工业区尚客优酒店的被告人张文林抓获。被告人张文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小刀一把、金项链、金戒指等。
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相关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老凤祥销售单及销售物照片、微信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文林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林当场使用凶器胁迫他人劫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0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文林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冰
检察官助理:张斌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文林现被羁押于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四张、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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