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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虚构投资项目的名义诈骗王某某人民币13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帐证材料;

6、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船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

3、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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