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铁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齐齐哈尔铁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镇**村**组)。1993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8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2019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凌晨, 被告人张某某前往铁锋区**小区,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小区楼下的面包车油管割坏,从油箱内盗取约20公升汽油。2019年9月26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针对该案作出齐铁公(光)行罚决字[2019]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某处以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同年10月11日该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2020年6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前往铁锋区**大街**仓库附近的工地,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的大挂车主驾驶室车门撬开,将车内一个SWSSGEAR牌双肩背包(价格119.46元)、一件多功能棉大衣(价格60.79元)、两包口罩(价格8.40元)、一个铁水壶、一个浴兜、多件内衣裤盗走,其中双肩背包内装有机动车登记证书两册(价格20.00元)、内衣、车辆险保单等物品,浴兜内装有洗簌等用品。张某某盗窃大挂车后,将所盗物品送回自己车辆,然后返回工地继续作案,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工地宿舍旁的铲车上的两块电瓶(价格825.00元)盗走。
2020年7月1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铁锋区**小区,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传祺SUV车主驾驶车门锁撬坏(修复价格266.00元),欲盗取车内物品,但因未能打开车门而未果。随后,张某某在该小区,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楼下的货车车门撬开,将车内10提卫生纸(价格89.10元)、湿巾若干、一个铁质弹弓(价格15.67元)、一瓶汽车玻璃水(价格9.43元)、一个铁盒(内有纸币及硬币约5、6百元)盗走。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等。
2. 被害人朱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徐某某、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价格认定结论书。
5. 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6. 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 艳
检察官助理:李丽燕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