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公诉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5********,壮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现住丘北县**乡**村**组。曾于2013年3月4日因盗窃罪被丘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4年3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被告人桂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79********,回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现住丘北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7********,壮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现住丘北县**镇**房**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6********,彝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现住丘北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4********,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现住丘北县**镇**路**号,曾于2011年3月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1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9********,壮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2000********,回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现住丘北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被告人桂腾飞,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7********,回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镇**村**组。曾于2018年5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丘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现住丘北县**镇**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88********,壮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6********,回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现住丘北县**镇**栋**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桂某甲、施某某、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某乙、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桂腾飞涉嫌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桂某甲、胡某甲、施某某、沈某某、杨某某、马某乙、桂腾飞、王某甲等人自2014年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被告人张某某、桂某甲自居“大哥”、“大嫂”,带着“小弟”胡某甲、施某某、沈某某、杨某某、马某乙、桂腾飞、王某甲、普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在丘北县境内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成为以张某某、桂某甲为首,胡某甲、施某某为骨干成员,沈某某、杨某某、马某乙、桂腾飞、王某甲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1、2014年10月金康酒店开业后,被告人张某某、桂某甲先后两次到酒店找酒店老板曾某某企图收取保护费,均遭拒绝。至同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桂某甲邀约被告人施某某、胡某甲、王某甲等人聚集至金康酒店,由被告人施某某、胡某甲、王某甲等人暴力砸毁酒店烟灰缸、垃圾桶等财物进行助威造势,逼迫交纳保护费,遭拒后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如交不出保护费就开房间折抵,后与桂某甲强行霸占金康酒店1002房间至2015年6月份,勒索房费共计28756元。
2、2015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得知有外省人在丘北县**乡**村开设福连砖厂后,企图收取保护费,便以想到砖厂做事为由到砖厂进行商谈。事后砖厂周边村寨的村民因环境污染问题多次到砖厂反映,砖厂老板倪某某及股东无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让其帮砖厂处理与村民的矛盾。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带领施某某、胡某甲、杨某某等人以其为砖厂处理了与周边村民矛盾为由,向砖厂收取每年20000元保护费,至案发共计收取56000元。
3、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桂某甲获悉其姨爹王某丙在丘北新二中杨攀义的建筑工地做工时不慎摔伤的消息后,在王某丙与杨某乙已友好协商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张某某带领着施某某、普某某(发案时未达龄)等人到工地向杨某乙强行索取30000元医药费,否则就不让施工、天天带人来工地上闹事、将车开走抵钱、并不敢保证杨某乙会不会被打等威胁、恐吓杨某乙一家后,勒索杨某乙人民币22000元。后被告人桂某甲给了王某丙8000元,其余14000元被被告人张某某、桂某甲、施某某等人挥霍。
4、2016年6月,被告人桂某甲以叶某某的母亲20年前欠其母亲钱为由,与张某某带领被告人施某某、胡某甲、桂腾飞等人持刀在丘北县豪安宾馆门前,威胁叶某某还钱,随后强行将叶某某驾驶的一辆金杯面包车开走,迫使叶马朋拿了25000元给桂某甲后才将面包车还给叶某某。
5、2017年1月,被告人桂某甲在丘北县**镇**小区”刘某某、杨某丙的麻将室打麻将,其以刘某某、杨某丙在麻将机内安装了作弊器,使自己打麻将输掉10余万元为由,与张某某纠集被告人施某某、胡某甲、马某乙、桂腾飞、沈某某、王某甲、普某某(发案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到麻将室威胁、恐吓刘某某、杨某丙后,勒索得80000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桂某甲、张某某得知其亲戚马某丙与刘某某因摆摊卖卷粉之事发生争执,便带领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乙等人持砍刀到丘北县医院大门侧边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殴打,将刘某某的右耳打裂受伤。后被告人桂某甲赔偿刘某某医药费1600元。
2、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桂某甲以马某丁欠钱为由,强行拉运碎石到马某丁家地里,马某丁、王某丙夫妇上前制止时,被桂某甲与其邀约的被告人张某某、马某乙、沈某某等人打伤。被告人桂某甲、张某某等人强占他人土地、聚众殴打他人的行为引起旧城村村民公愤,村民自发驱走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经鉴定,马某丁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3、2018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胡某甲、王某乙、韦某某(另案)等人到丘北县**镇虾米KTV368包房唱歌,尚有289元的啤酒钱未付就要离开。服务员李某甲、马某戊要求付清款项时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某、胡某甲、王某乙等人对李某乙、马某戊拳打脚踢后尚不罢休。三人又到车上提砍刀将李某乙、马某戊砍伤。经鉴定,李某乙右上眼睑、左上肢及双下肢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马某戊左眼眶区皮下出血、左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二、违法事实:
1、2015年中旬,张向林某某借了2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张某某的担保人,商定借款期限两个月,利息1200元。因张某某未按期限还款,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多次带着被告人桂某甲、胡某甲、施某某、王某甲等人到张某某家威胁、恐吓张某某,最终收取本金及高利息35000元
2、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桂某甲领沈某某等“小弟”10余人到新世纪金源酒店KTV里唱歌、喝酒时打架,将包房内的一张茶几打坏,走的时候不想买单,还把收银台的一个白菜造型工艺品摆件和两块造光石踢坏,当天晚上报警处理后,次日张某某赔了4000元钱。
3、2015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帮王娟娟处理了所欠债务为由,邀约5、6人到**镇**路**号王某丁家威胁、恐吓王某丁丈夫王某戊,欲将其车钥匙抢走,逼迫王某戊给其1000元后离开。
4、2016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施某某和被告人胡某甲因为在王妃酒吧内跟高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斗殴,被告人施某某和被告人胡某甲记恨在心,下班后在丘北仁济医院路口用钢管将高某某打致轻微伤。
5、2016年11月的一天,因王某戊驾车与他人发生口角,被告人桂某甲、张某某闻讯赶到现场后和王自贵、王某己发生争执并打架,因民警及时出警双方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桂某甲、张某某、杨某某、马某乙到王某己家门前,点燃“鱼雷”(炮竹)丢到王某己家院内爆炸,致使王己家人受到惊吓、房屋受损。
6、2017年年初,被告人张某某、胡某甲、施某某等人帮敖某某在丘北县锦屏镇东门一巷经营的酒吧看场子,收取了2000元保护费。
7、2017年9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与王某庚到丘北县锦屏镇“锐豪酒店”开房住宿时,因房价与服务员争执并砸坏酒店花盆、垃圾桶。酒店服务员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时,被告人杨某某逃离酒店,民警将王某庚其带回派出所询问后,被告人张某某、桂某甲闻讯后与被告人杨某某又赶到“锐豪酒店”内,对老板及服务员进行威胁、恐吓,并声称:“是谁报警,把我的小弟抓走,今天晚上如果我的小弟出什么事,我就给你死在这里,你的酒店也不要开了”,被告人张某某、桂某甲、杨某某便对胡某甲拳打脚踢,桂某甲用其高跟鞋打胡某乙的背部数下,致使被害人胡某乙多处受伤。
8、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桂某甲、胡某甲、施某某等人先后两次到刘某甲家替杨某丁讨债,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将刘某甲的孙子、孙女吓哭。后向债主杨某丁索要1000元好处费。
9、2019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施某某与何某某在丘北县新法莱茜三楼KTV内发生争执,施某某用啤酒瓶砸烂墙上的电视屏幕,报警后赔偿老板4000元人民币。
10、2019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桂腾飞因寻衅滋事被民警在丘北县锦屏镇同心圆超市门前实施抓捕时,从其驾驶的一辆号牌为“云******”的蓝色“长城牌”轿车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小马”四袋共38粒(经称量,净重为3.88克)、两袋碎屑状透明晶体毒品冰毒可疑物(经称量,净重为4.86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小马”、碎屑状透明晶体毒品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桂腾飞称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
三、本案其他犯罪:
2019年1月15日22时许,丘北县公安局民警在丘北县**镇**路**号**路上对被告人张某某、桂某甲实施抓捕时,被告人桂某甲驾驶“云******”宝马牌轿车载着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马某己拒捕逃离。被告人桂某甲为逃避抓捕在丘北县**市场内与被告人马某某互换了移动电话卡后,让被告人马某某带其子马某己先行离开。1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明知公安机关正在抓捕被告人桂某甲、张某某,还将其租住的丘北县锦屏镇家园路16号303室提供给桂、张二人藏身,并多次提供饮食,为被告人张某某转递手机给马某乙。1月17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到被告人张某某、桂某甲租住的房屋内帮助张某某、桂某甲收拾生活用品并传递给张某某、桂某甲。后被告人桂某甲、张某某外逃至文山市被丘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桂某甲、胡某甲、施某某、杨某某、马某乙、桂腾飞、王某甲、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桂某甲、胡某甲、杨某某、马某乙、沈某某、王某乙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宏伟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桂某甲、胡某甲、施某某、沈某某、杨某某、马某乙、桂腾飞、王某甲、王某乙、马某某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共20册,光盘13张。
3、被害人马某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一份。
4、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5、马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换押证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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