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文彬,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街道办事处**村,租住于高坪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5月1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彬涉嫌故意杀人、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文彬与被害人秦某某,自2018年以来发展为情人关系。因张文彬无固定经济来源,又长期参与“六合彩”赌博,在通过透支信用卡和贷款进行消费后无力偿还,便产生了杀害秦某某劫其钱财的想法。2019年5月7日下午,张文彬从其位于南充市高坪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的租房内携带水果刀和胶带到达顺庆区,购买了塑料薄膜等物品,于当晚入住顺庆区“**大酒店”1017房,将准备好的作案工具藏于房内,约秦某某前往该房间内同居。期间,张文彬向亲友借钱还贷未果,更加深了杀害秦某某劫财的想法。同年5月10日6时许,张文彬趁秦某某睡觉之机,先后用手和水果刀刀柄大力卡压秦某某颈部至其无明显的生命体征。为确保能将秦某某致死,张文彬又将其拖入卫生间中,用水果刀捅刺其喉部,并用淋浴喷头冲洗,待其伤口不再有血液流出后用塑料膜和胶带等将尸体缠裹住藏匿于床下。张文彬作案后对现场进行了清理,于当日11时许携带秦某某的银行卡、手机等物品逃离现场,此后通过秦某某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套现、消费共计人民币68683.51元,并将套现所得4万余元交于其亲友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经鉴定,秦某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张文彬在杀害秦某某之后,认为“反正杀一人也是杀,杀几人也是杀”,决定要继续杀害多年前曾与自己有过口角纠纷的邻居张某甲、唐某某夫妇和其他“仇人”。为方便杀人,2019年5月13日张文彬租用了共享汽车,并在顺庆区家乐福超市购买了刀具、毛巾等作案工具放置于车上,但后未进行使用。同年5月15日上午11时许,张文彬携带其放置于租房中的菜刀前往南充市高坪区龙门镇空洞山村十四组被害人张某甲、唐某某家,见夫妇二人正在附近干农活,便持刀先后对唐某某、张某甲颈面部进行砍杀致二人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甲系被锐器砍击致全身多处创口、左颈内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唐某某系被锐器砍击致右颈内、外静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张文彬杀害被害人张某甲、唐某某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此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杀害秦某某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文彬的亲友张某乙处追缴人民币5000元返还被害人秦某某的近亲属,张文彬的父母代为赔偿张某甲、唐某某近亲属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彬为劫取财物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秦 并抢劫其数额巨大的财物,因邻里琐事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张某某、唐某某,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张文彬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但因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可以不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利平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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