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张文彬,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组。因犯强迫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3日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减余刑释放;因构成寻衅滋事行为,于2020年8月2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决定对其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彬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张文彬在安化县清塘铺镇魅力星城KTV唱歌时醉酒,其朋友胡家文驾驶被告人张文彬所有的黑色现代车与肖某某、周某某一起准备将其送至清塘铺镇象形山庄酒店休息。到了象形山庄酒店后,醉酒的张文彬突然从车上拿出一把匕首下车直接往清塘车站方向走去。胡某某、肖某某担心出事多次试图阻拦,均被张文彬持匕首追逐,只好逃开远远跟着。行至安化县清塘铺镇农商银行附近时,胡某某返回象形山庄酒店去开车。这时,肖某某看到张文彬准备走进串盟夜宵店恐吓正在吃夜宵的数人,其担心张文彬伤到夜宵店的人,随即走近准备阻拦,张文彬马上持匕首追赶肖孟军,行至马路中间时,胡某某驾驶黑色现代车正好赶到,张文彬随即冲到车前,朝前引擎盖猛刺几下。这时,刘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正好经过,张文彬持匕首上前将车拦截下来,试图打开车门,并朝车门刺了几下,被刘某某阻止,在此过程中,胡某某看到张文彬摔倒在地,冲上前将匕首抢走,和肖某某一起将张文彬控制,向刘某某道歉后,将张文彬拉上车,将其送至家中。被告人张文彬于2020年8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也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谭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文彬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彬持凶器追逐、拦截、恐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文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文彬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系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故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张文彬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俏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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