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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贪污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三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市武清区**镇**办公室**、天津市武清区**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武清区**镇**小区**。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天津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20年2月14日被天津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继续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拘留,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张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天津市武清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天津市武清区**镇**服务中心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镇**办公室**兼**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截留电费、虚开发票报销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96.2436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9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截留公司应收电费并销毁缴款收据的方式,侵吞**公司公款人民币53.05346万元,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

2、2013年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购买材料费、产生劳务费为由,通过虚开发票套取报销费的方式,侵吞**公司公款人民币43.1902万元,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

案发后,在留置期间张某某主动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 证人岳某某、韩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俊

检察官助理:张静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 5册,随案移送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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