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95********,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高中二年级文化,**公司员工,住原泰州市姜某区**镇**巷**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18年9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黄晨、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7日重新受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至9月,以虚构淘宝店装潢、刷单或者以借为名等手段,实施诈骗2起,骗得人民币119165元,其中案发前退还人民币14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至6月,利用在泰**有限公司工作之便,以为公司淘宝店装潢、刷单等名义,骗得被害单位**有限公司人民币103565元,后在案发前退还人民币1400元。
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至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店,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邝某某人民币15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秋萍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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