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文保抢劫、强奸、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文保,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24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2011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202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保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间15日。被告人张文保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强奸罪

2020年6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张文保预谋实施盗窃,随身携带一把折叠小刀到南安市**镇**村**小学**幼儿园员工宿舍二楼,开门进入被害人张某乙宿舍房间内。被害人张某乙被惊醒后,被告人张文保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威胁并抢走被害人张某乙现金人民币50多元、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3元),并让被害人张某乙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00元至被告人张文保微信账号内。后被告人张文保威胁被害人张某乙与其发生性关系,将现金人民币50多元放在桌上并通过微信转还人民币100元给被害人张某乙,遭到被害人张某乙拒绝,后要求被害人张某乙脱光衣服,亲吻其胸部与嘴巴,并用手指伸进其阴道内抽插,欲强行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性关系,但因阴茎无法勃起而作罢。随后被告人张文保使用手机拍摄被害人张某乙裸照及视频,持被害人张某乙的华为手机离开现场,并使用被害人张某乙手机转走人民币153元。现已追还被害人张某乙被抢的华为手机。

二、盗窃罪

1.2020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文保到晋江市**镇**村**路**号**楼店面内,盗走被害人张某丙一辆黑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现已追还被害人张某丙被盗的摩托车,被告人张文保赔偿张某丙人民币400元。

2.2020年6月3日1时许,被告人张文保到南安市**镇**村**号店面,盗走被害人周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0元、6瓶易拉罐装百事可乐饮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2元)、6瓶易拉罐装红牛饮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52元)、6瓶易拉罐装加多宝饮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2元)、6瓶塑料瓶装美年达果味汽水(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8)。

3.2020年6月14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文保到南安市**镇**村**号店面,盗走被害人周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0元、2瓶塑料瓶装百事可乐饮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6元)、2瓶塑料瓶装美年达果味汽水(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4元)、1瓶塑料瓶装脉动维生素饮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8元)。

2020年6月19日13时20分,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晋江市**镇**村**小区**号**室(**公寓),抓获被告人张文保。

被告人张文保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微信转账照片、疾病诊断证明书、发还清单、发还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李某某、张某甲、韩某某、尤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文保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南安市价格认定书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和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

6.勘验、提取、辨认、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截图、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又实施暴力相威胁,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文保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文保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文保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文保又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文保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已追还部分被害人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森剑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文保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七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