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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文书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张文书,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住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书涉嫌合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桂煊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张文书联系相关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后,张文书于2014年10月份与芒部的众鑫货场老板牟某某、张某某夫妇口头达成煤炭供应协议,由牟某某夫妇向威信云投粤电扎西能源有限公司供应煤炭,截止2015年1月,牟某某夫妇总共供应约6万吨煤炭,总价值在22833433.7元,张文书通过银行转款给牟某某夫妇19231640. 71元,还欠款3601792. 99元。期间,牟某某夫妇多次向张文书催款无果,至2015 年的4月份张文书为了逃避追款逃匿,直至2020年6月28日被抓获。经查证,供应的煤炭中因质量不过关被扣减约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文书的供述;2、被害人牟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尹某某等的证实;4、银行流水明细;5、其他指控犯罪的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威信云投粤电扎西能源有限公司的货款后未支付给被害人,为躲避追款逃匿,且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文书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燕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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