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红谷滩区**广场**写字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小区**区**栋**楼储藏间(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附**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南昌市高新区**小区**楼成立**科技有限公司,并招聘被告人万某某等人为公司员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云南古法黑糖代理权的情况下,采取由员工分别操作售前、售后微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代理费:先由员工操作售前微信(昵称为“叨叨”、“青尢”、“婷”等)添加被害人微信并游说其做黑糖徽商,标明黑糖零售标价268元(实际批发价8元),待被害人在微信朋友圈转发黑糖广告后,再由员工操作售后微信(昵称“林某某”、“倩~”等)向被害人购买黑糖,并用虚假转款记录向被害人营造黑糖畅销的假象,继而诱骗被害人缴纳代理费以“获取”代理权,并规定代理费分层级交纳:旗舰级代理费2080元,对应黑糖标价208元;县级代理费7120元,对应黑糖标价178元;市级代理费17760元,对应黑糖标价148元;省级代理费35400元,对应黑糖标价118元;全国总代理代理代理费70400元,对应黑糖标价88元。同时规定:若售后微信购买的黑糖数量等同于被害人代理级别数量,就会自动成为与被害人同等级的代理,被害人便拿不到代理费差价,以此迫使被害人不断升级代理,从而骗取高额代理费。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使用Alf66666x(昵称“林某某”)、liu15680364263(昵称“倩~”)、dd1236667(昵称“叨叨”)等微信号先后添加被害人刘某某liucaihong0802(昵称刘某某)的微信号, 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刘某某人民币56096元。
2、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万某某使用zhdomqiy48(昵称“叨叨”)、dd1236667(昵称“叨叨”)的微信号,先后添加被害人陈某某cxkxgj(昵称“秀”)的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陈某某人民币61964元。
3、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万某某使用zy778328(昵称:“婷”)、Alf66666x(昵称“林某某”)的微信号,先后添加被害人封某某fengfeng26584的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封某某人民币32224元。
4、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使用ZNY2001527(昵称“青尢”)、liu15680364263(昵称“倩~”)、A1f66666X(昵称“林某某”)的微信号,先后添加被害人丁某某DXYannaYXD(昵称“燕子”)的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丁某某人民币558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5586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万某某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418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张某某、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万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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