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张敦强,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盗窃,于2011年12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5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号**单元。因盗窃,于2002年9月16日被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04年12月29日被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4月7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22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吸食海洛因,于2010年8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海洛因,于2013年2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14年10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8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敦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敦强与被告人陈某经事先商量,由张敦强负责偷车,陈某负责销售赃车。2020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张敦强到福清市龙田镇蓝天商业城,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过道上的车牌号为“闽******”白色雅迪牌电动车1部,藏匿于福清市龙田镇银河酒吧门口。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敦强和陈某在福清市玉屏街道向高街门坊附近交易赃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白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50元。案发后,福清市公安局追回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购车收据;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敦强、陈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车辆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敦强、陈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敦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敦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敦强、陈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敦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捷
检察官助理:温小燕
2020年11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敦强、陈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1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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