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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91********,土家族,出生地为湖北省恩施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北省恩施市**乡**村**号。2012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5日0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同案人“傻仔虎”在广州市越某某东风东路**号**大厦正门前人行道,乘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凤凰牌电动自行车1辆

2、2019年10月23日0时56分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同案人“傻仔虎”在广州市越某某环市东路**号**附近,乘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詹某某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

3、2019年11月2日l时17分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同案人“傻仔虎”在广州市越某某海珠南路**号附近,乘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曹某某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21元)

4、2019年11月3日22时47分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同案人“傻仔虎”在广州市越某某环市东路**号**附近,乘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彭某某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

得手后,两人骑车逃离现场并销赃,以上赃物均未缴获。2019年11月17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荔湾区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等书证,被害人莫某某、詹某某、曹某某、彭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宝珠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6张。

3. 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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