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镇**村**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莫润强,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7月开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诈骗他人财物,驾驶黑色本田轿车,在本市**、**、**等镇路边,多次以自己手机没电、借手机打电话为由,以把手机模型抵押给被害人或者让被害人在原地等待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手机并迅速驾车逃离现场。2019年7月2日、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1月17日,张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分别在**镇**村**路**百货门口对出路段、**镇**村**厂**号门对出路段、**镇**路**巷**号**厂附近路段、**镇**路段诈骗被害人冯某某的1部OPPO牌手机(约价值989元)、被害人伍某某的1部小米牌手机(约价值1798元)、被害人周某某的1部VIVO牌手机(约价值1838元)、被害人刘某某的1部华为牌手机(价值2374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在**镇**大道**号**公寓**楼**房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破案后,上述被骗财物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车牌、手机模型等;2.书证:扣押笔录等;3.被害人陈述:周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电子卷宗。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多次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东隽
检察官助理: 潘 健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7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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