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二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张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河南省平舆县万金店镇**村委**。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16日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该案件重大、复杂,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6日以阳矿检刑报诉(2019)13号报送意见书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2年1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高保法(已判刑)、高保占(已判刑)、韩留安、韩新士(又名韩四海)、胡书印(又名胡脑袋)、戚小平 (以上四人另案处理)开三轮车来到**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从库房盗窃10吨倒链1个,价值1665元;5吨倒链3个,价值2025元;3吨倒链1个,价值495元;直径为20CM 10个,价值21000元;钢管(20CN×1)6根,价值3480元;棉被1床,价值80元;翻毛劳保皮鞋,价值100元,总价值28845元。
2、2012年l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高保法(已判刑)、高保占(已判刑)、高建华(已判刑)孙民选(已判刑)、戚小平、韩留安、韩新士、胡书印、高参军(以上五人另案处理)来到阳泉市****有限公司,推开大门进入院内,撬开屋门,盗走25公斤大米4袋,价值500元。
被告人张某伙同高保法等人实施盗窃两起,价值共计29345元。
二、抢劫罪
1、2012年1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高保法(已判刑)、高保占(已判刑)、高建华(已判刑)孙民选(已判刑)、戚小平、韩留安、韩新士、胡书印、高参军(以上五人另案处理)十人携带刚从阳泉市****有限公司盗窃来的木棒、铁锹,来到阳泉市****设备厂有限公司,强行推开大门,进入院内,将护厂犬赶走,然后使用殴打、威胁、捆绑等暴力手段,将该厂看守工成某某进行人身控制后打伤,并将该公司库房、财务室撬开,抢劫35m㎡铜编织线(成品)60米;全新25m㎡铜编织线200米;全新16m㎡铜编织线356.75米;全新200Aφ10铜开口鼻4472个;全新250Aφ12铜开口鼻2798个;150m㎡电缆线(成品)140根;全新1.5紫铜板130公斤;全新ZXZ8-4.0/660主变压器9台;全新3.3KV变压器1台;全新SV1-4接线端子1000个;全新OT2.5-6接线端子6000个;全新OT2.5-10接线端子9000个;全新R-1000变压器3台;全新CKJ5-80 125线圈2个;全新I800A3300V固定卡18个;全新II800A3300V/99固定卡14个;全新III800A3300V/140固定卡5个;全新800A/3.6V两头软连接5个;全新800A/3.6V三头软连接10个;全新QJZ-400导电板200个;全新52×22×18导电铜块200个;YT2-5接线端子9500个;UT4-6接线端子1000个;225线圈10个;400/220线圈12个;BKD-400线圈16个;125线圈1个;10KV35㎡电缆线50米;3.3KV50㎡电缆线60米;0.35漆包线1卷;600*400*380保险柜1台(柜内存放人民币5200元,购物卡2张,价值1000元),总价值164610.66元。
2、2012年1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高保法(已判刑)、高保占(已判刑)、高建华(已判刑)孙民选(已判刑)、戚小平、韩留安、韩新士、胡书印、高参军(以上五人另案处理)十人携带木棒、铁锹等凶器,再次来到阳泉市****设备厂有限公司,强行推开大门,进入院内,将护厂犬赶走,然后使用殴打、威胁、捆绑等暴力手段,将该公司看守工刘某某、王某某进行人身控制后,将该公司库房撬开,150m㎡电缆线1144米;全新1.5紫铜板104公斤;全新千伏级M 16接线柱260个;全新120m㎡DCEYHR1500V电缆线59.75米;全新50m㎡BVR电线799米;全新25m㎡BVR电线177米;全新35m㎡BVR电线1080米;1×300VLV0.61KV塑力缆350米;全新50m㎡DCEYHR1.5KV机车车辆线320米;全新25m㎡DCEYHR1.5KV机车车辆线400米;全新35m㎡DCEYHR1.5KV机车车辆线376米,总价值400457.78元。
被告人张某伙同高保法等人抢劫两起,价值共计565068.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财物抢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该案全案证据,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云丽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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