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二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巷**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2016年7月25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8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0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号经营**商行,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8年12份,张某某与微信好友(身份不详)联系购进假烟用于销售,并约定在海口市美兰区和平桥底下交货,之后张某某先后4次在该地点接受对方司机(身份不详)送货约8箱(每箱约50条左右),并将购买的假烟在其经营的商行销售,其余部分存放位于海口市**路**号(**别墅)右侧**栋**房内的仓库内。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公安民警在其存放假烟的前述两处地点扣押涉案假烟共计458条。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前述扣押在案的卷烟,除3条阿里山、1条茶花牌卷烟为真品卷烟外,其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前述扣押在案的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963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笔录和清单、到案经过、证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黄春梅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联系电话1361752****。
2.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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