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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0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胡同**号,1996年9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8日刑罚执行完毕。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锦江之星宾馆地下室盗走两个纸箱(纸箱内装有小电瓶四块),以120元的价格销售给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头道街7号废品收购站。同年4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锦江之星宾馆地下室盗走两个纸箱(纸箱内装有小电瓶四块)和一个大电瓶,以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头道街7号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八块小电瓶价值人民币1360元(大电瓶无法作价)。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20日将被告人张某某口头传唤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派出所。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19710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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