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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4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17年9月15日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份以来,在本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其住宅内,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其组建的微信群招揽赌客,并在群内通过改变国家正规彩票快三玩法规则以买“大小”、“单双”等方式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为632339.88元,非法获利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宪忠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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