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张振华(系聋哑人),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5********,汉族,文盲,农民,住沛县**镇**寨**号。被告人张振华曾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05年5月27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07年12月19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08年1月22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6月22日被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个月;于2009年5月12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一年,于2010年12月20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振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振华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振华及其法律援助律师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振华,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振华到沛县张庄镇司庵村,通过攀爬墙头的方式进入刘某某家中,采取撬别门锁方式进入西间卧室,盗窃床铺下的人民币10000元;
2、2020年5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张振华骑自行车到沛县敬安镇韩口村,采取撬别门锁的方式进入耿某某家中,盗窃堂屋东间门后黑色布包内人民币2000元;
3、2020年5月1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振华在自行车到沛县敬安镇韩口村,采取撬别门锁的方式进入李某某家中,盗窃堂屋东间衣柜内人民币5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振华入户盗窃3次,涉案总金额为人民币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振华的供述;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5.路口监控光盘、指认现场光盘各一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振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刑满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振华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德芹
检察官助理:吴冬梅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振华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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